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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8-5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点击:返回列表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将其作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作为指导文件,推动构建更加完善政府性融资体系建设,进一步引导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责主业、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规范业务运作,助推全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根据我省实际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职责定位。《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范围并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各级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确保可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进一步减费让利,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逐步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二是加强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作用,引导其逐步做大做强,建立与我省经济地位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配套的省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尽快实现在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区)延伸。
 
  三是深化银担合作。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实行优惠政策、开展产品创新、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四是强化财政支持。鼓励建立政府引导,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的多元资金补充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设立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统筹中央资金,对融资担保工作突出的市县进行降低担保费奖补,引导各市县做好辖内融资担保奖补工作。
 
  五是优化监管考核。加快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指标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激励引导,实行分行业差异化监管,研究出台尽职免责相关规定,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积极性。
 
  六是密切协同配合。建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分析情况,跟踪督导落实,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畅通渠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明确了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厘清了省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结合全省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下一步,我们将在推动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联动,确保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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