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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4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点击:返回列表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在前期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019年,科技部出台《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建设多种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目前已支持和引导各地建设2000余家(初步统计)新型研发机构,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进行了有效探索。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重庆、河南、河北等十余省市出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与管理办法,从项目、人才、土地、税费、奖励等多方面制定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13条,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一是在项目申报方面,新型研发机构凝练提出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论证可优先纳入省重大创新工程项目指南,申请的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二是在人才引进方面,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颁发“山东惠才卡”条件的,凭卡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三是在税收减免方面,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方面,畅通各类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务评审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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