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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企业应理性构建商业秘密防卫体系

发布时间:2015-2-5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返回列表

原标题:企业应理性构建商业秘密防卫体系
       商场如战场,在风云变幻的商业竞争中生存下来并跻身市场前列,这样的成功企业往往有不为人所知的管理经验或者技术优势。为了能够在白云苍狗的竞争形势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将这些核心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成为经营者的必然选择。那么,如何有效地为这些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构筑全面、细致的防卫体系呢?
       首先,经营者要理性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究竟包括哪些信息。最为常见的误区是,认为商业秘密的范围越大越好,最好囊括与企业有关的整体经营信息。事实上,这种想法并不科学。第一,商业秘密的范围与保护强度并非呈正相关的关系,保护范围越大,有时反而会削弱保护力度。例如,如果将商业秘密范围无限扩大,实际就是将一些无关紧要的一般信息也纳入保护范围,如此庞大的信息其接触人群同样很大,相应的保护水平也会显著降低,实际上淡化了真正核心秘密的安保强度,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这些非核心的信息会在“实用性”的构成要件上存在问题而被否定为商业秘密,而真正的核心秘密却由于整体保密水平的降低而在“秘密性”的构成要件上存在问题而有被否定为商业秘密的风险。第二,表述抽象笼统的保密条款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很多企业为了节省对商业秘密的区别管理成本,索性在员工的入职协议中约定“打包式”的保密条款,即类似“离职后不得泄露、利用在本公司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经营信息”等等,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同样是无效的。
       其次,要慎重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保护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并非只有固定为“商业秘密”这一种手段,还可以利用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一系列形式加以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存在明显短板:第一,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合法自行研发甚至利用“反向工程”掌握相同的秘密信息并进行商业利用,而对专利而言,在保护期内相应的商业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第二,商业秘密一旦被非法披露,商业秘密本身就不再继续存在,而他人对专利权的侵犯不会导致专利在权利期限前提前终止。因此,根据商业秘密和专利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组合模式保护某一商业秘密信息。
       最后,要分级确定接触秘密的人员范围。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最能凸显一个企业的人员管理和内控机制,应当将涉密信息进行分类定级,根据不同重要性设置不同的接触权限,根据企业员工职级高低和岗位不同分配不同的接触授权,尽量做到:第一,相关人员不接触到岗位必要范围之外的其他涉密信息;第二,避免让一个员工完整地知悉所有涉密信息。(知识产权报 作者 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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