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平均每年减少31.5%的案件量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下降的背后
北京市昌平区南邵中学的学生参观知识产权保护展览。
日前,上海市检察院发布了《2012—2015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梳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白皮书显示,4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总量逐年减少,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总计2405件,其中,2015年案件数比2012年下降了66.5%,平均每年减少31.5%。
这本是值得点赞的数据,然而,检察机关并未因此感到轻松。“从该组数据来看,过去几年我们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成效更多地体现在侵犯商标权犯罪领域。”上海市检察院知识产权专门办案部门负责人肖凯说:“总体来看,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模式及犯罪手段日益升级,知识产权犯罪更组织化、网络化,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无论是监督措施、办案机制或是相关立法,都需要及时跟进、完善。”
90%以上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
该白皮书显示,2012年至2015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占全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80.5%、85%;位居第二的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全部案件中占比分别是10.8%和8.35%。这意味着,90%以上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下降,其实是指这部分案件数量的下降。这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常见的案件,过去几年来,上海多次展开专项打击行动,加大打击力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该类案件的发生。”肖凯说。
不过,目前所打击的侵犯商标权犯罪多集中在劣质仿冒、设摊销售等低端模式上,随着侵犯商标权犯罪模式升级,这一类犯罪打击难度也随之加大。
2014年底,上海警方在南京西路查获一起“淘宝城”销假案,这里聚集了30多家售假店铺,售卖假冒世界名牌的箱包、服饰、手表等,店内机关重重,监控探头密布,还设有逃跑暗道。该案涉及售假团伙38个,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淘宝城”管理方负责人也是售假团伙主要成员之一,犯罪团伙组织体系严密,团队组织者、经营者、店员、小工等层级分工明确,多采取异地生产、贴牌、再运往上海销售的模式。为逃避打击,一些团伙头目甚至寻找社会上闲散人员和有前科人员出面顶罪。
与此同时,一些疑难复杂的跨国侵犯商标权案也渐渐涌现。一些销假案件中,来自境外的犯罪分子长期私下联系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运至境外销售。
今年1月,闵行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外籍公民主导的跨国售假案。李某(英国籍)伙同徐某(中国籍),在国内采购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雪地靴、眼镜等商品,采取谎报品名、货标分离的方式,利用物流公司寄售至英国,3年间,售假金额达42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两名被告人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主犯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驱逐出境。
犯罪手法日趋多元化、专业化
“4年来,侵犯商标权案数量下降了,其他类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却有所上升,比如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犯罪手法也更隐蔽、更专业。”肖凯说。
2015年3月4日,徐汇区法院,一起侦办、审理长达4年之久的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终于落槌。张某、泽某就职于上海某公司,分别担任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2010年,在组织、领导一款GIS采集器的研发期间,两人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技术信息。2011年,两人离职,另成立一家公司,利用该核心技术生产产品投放市场。
张某、泽某具有高学历和相关专业背景,反侦查能力、诉讼抗辩意识极强,坚称所涉技术信息并非商业秘密,并请来国内顶级的电子证据专家出庭作证。因为涉及产品专业性很强,检察机关多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组织行业专家对案件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详细论证,前后耗费了数年时间,逐一解决了该案商业秘密认定和侵权行为判别的难题。最终,张某、泽某对判决结果认罪服法。
“此案给我们提出很多思考。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技术已经非常专业化,我们必须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问题。”肖凯说。
上海自2012年建立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2015年,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设立知识产权处,发挥特殊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形成市院、分院、基层院三级联动的知识产权办案模式。与此同时,上海加紧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咨询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技术调查官、技术鉴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
对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提出挑战
“仅有这些还不够。”肖凯说,“新型侵权盗版行为,在其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提出挑战;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及有效应用,成为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
2014年5月23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这是全国首例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网络链接型刑事侵犯著作权案。罪犯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自己注册的网站后台,加框链接某网站种子文件索引地址,向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量,张某还加入百度广告联盟,由百度广告联盟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各类广告,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该网站加框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与中国、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具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内容相同。
加框链接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长达2年的审理过程中,各方争议很大,最终,大家就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含义达成共识,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加框链接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视为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检察机关调查发现,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违法成本低,导致有效惩治不到位,有些不法分子在刑期结束后,迅速改头换面、卷土重来。“从我们已办理的案件来看,罚金刑判处率比较高,2015年已判决案件中,70.4%适用了罚金刑,但罚金数额不高,平均罚金金额仅为2.939万元,最高罚金额为50万元。”肖凯说,“这些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告都是以谋利为目的,如果监禁刑短,罚金又不高,刑法的威慑力就大打折扣。”
“在英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果发现你制假售假,即使只卖过几件假冒商品,检察机关也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过去6年当中所有收入的合法来源,凡是不能证明是合法的收入,则被认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收入,司法机构将在这个基础上进行量刑。”肖凯说,“这大大减轻了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上的困难和障碍,增加了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性。”
《 人民日报 》( 2016年07月13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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