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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20-4-3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点击:返回列表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法规,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我国企事业单位创新活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作为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对专利权的保护产生直接影响,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从所审理的复审和无效案件中评选出社会关注度高、产业影响力大、能够诠释专利审查标准的十大案件,并于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进行发布,这有助于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作用,对鼓励创新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报特此专版刊登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专利号:ZL97196762.8),专利权人为日亚化学株式会社,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本案专利权人是LED发光领域的重要技术推动者之一,涉案专利是白光LED领域的基础专利之一,双方对本专利及同族专利在中国、美国、德国均有无效纠纷,且各国家和地区的审理结果不尽相同。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创造性判断中是否有动机将两种现有技术手段进行结合。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多组证据。对于本案来说,其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在于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鉴于本专利涉及白光LED的基础技术,厘清并充分把握白光光源的技术发展脉络尤其重要。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333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技术启示的判断一直是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有时会出现主观性论断。本案诠释了创造性判断中,把握技术发展脉络,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客观认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对类案创造性的判断具有示范作用。
 
  同时,本案审理过程中,秉持“同保护”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客观地作出决定,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立场和对国内外当事人同等保护的理念,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吡咯取代的2-二氢吲哚酮蛋白激酶抑制剂”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吡咯取代的2-二氢吲哚酮蛋白激酶抑制剂”(专利号:ZL01807269.0),专利权人为苏根有限责任公司、法玛西亚普强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本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的口服多靶点抗肿瘤药物——舒尼替尼,是该领域的核心化合物专利。“舒尼替尼”(商品名:Sutent)于2006年获得美国和欧洲批准,广泛用于肾癌一线治疗,并于2008年在我国上市,截至目前,已获全球100多个国家批准。“舒尼替尼”在我国的专利最早于2021年到期,国内多家企业开始积极布局该领域,包括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均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药品上市注册申请。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24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评价化合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诸多焦点问题。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里已经提到该化合物,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该案对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提到”所述化合物,也即对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认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查思路。同时,该案还涉及在创造性判断中对有益的技术效果产生争议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该案的审理突出强调了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思路。
 
  “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专利号:ZL200880112278.0),专利权人为光学细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奥普蒂斯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
 
  本专利涉及LTE系统中上行链路信号的传输方法,LTE技术是目前4G通信标准的核心技术。奥普蒂斯公司利用持有的多件涉及4G核心技术的专利对多家通信行业巨头提起侵权诉讼,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专利纠纷。本案是奥普蒂斯公司与华为公司专利纠纷系列案件中的一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华为公司与奥普蒂斯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对创造性审查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能否构成现有技术的判断,具体涉及到对本专利优先权是否成立的核实。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通常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对专利优先权进行核实。涉案专利要求了4项外国优先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对其中3项优先权的核实。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本专利的优先权成立,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足以宣告专利权无效,作出了第399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该案准确诠释了在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应当注重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基于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把握,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准确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号:ZL200680042417.8),专利权人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武田制药),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该案一起提出的还有针对ZL201210399309.3号、ZL201210332271.8号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这些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利益重大,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专利涉及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一种药物化合物——二肽基肽酶抑制剂(DPP-4抑制剂)。目前已上市的DPP-4抑制剂包括西格列汀、维格列汀、沙格列汀、利格列汀、阿格列汀等。武田制药致力于阿格列汀的开发,围绕阿格列汀在世界范围内申请大量专利,并在中国做了周密的专利布局。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38950、38951和389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ZL200680042417.8号专利权有效,宣告ZL201210332271.8号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ZL201210399309.3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医药生物领域的优先权认定具有示范作用,诠释了在优先权判断中,对用药特征限定以及技术效果在相同主题判断中的考量,针对技术效果的认定给出了具体判断标准,尤其是不同实验模型的验证结果能否被视为相同。同时,对于给药特征差异是否会导致发明产生不同主题、从而导致能否享有优先权给出了明确认定。
 
  “餐馆服务系统”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餐馆服务系统”(专利号:ZL20068003751.8),专利权人为海妮麦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泥麦克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失重公司)。
 
  自2007年开始,海妮麦克公司在全球多地开设了以轨道重力送餐系统为特色的“过山车餐厅”。本专利是海妮麦克公司的“过山车餐厅”系列专利之一,且为体现其餐厅设计理念和技术的核心专利。近年来,本案请求人失重公司逐渐开设了一些与“过山车餐厅”原理类似的“失重餐厅”。随着这类新式餐厅数量越开越多,围绕着涉及这种餐厅的专利纠纷也燃起战火。本案即是失重公司和海妮麦克公司的多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一件,由专利权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请求。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局作出第4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发明构思在创造性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以区别特征为切入点,综合考虑就餐模式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牢牢把握发明构思这一核心,层层厘清,作出分析和判断。
 
  同时,该案与行政机关相关侵权案件进行了联合审理,探索了通过联合审理模式进一步缩短专利维权周期,实现快保护。
 
  “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专利号:ZL201730667916.7),专利权人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乔金。
 
  近年来,随着GUI的迅猛发展,其申请数量与日俱增。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抖音是近年来拥有大量用户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涉案专利即为抖音分享视频的图形用户界面,其使用广泛,社会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对网络证据的认定以及如何确定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17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尚未纳入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因此现阶段GUI需要和有形载体结合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该案对外观设计中图形用户界面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借鉴意义。在本案审理中,涉及多种形式的电子证据,本案也对相关证据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本案对创新主体的借鉴意义在于,GUI外观设计专利应当选择有形产品为载体,并且载体以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为宜,以便强调图形用户界面。
 
  “多旋翼无人飞行器”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多旋翼无人飞行器”(专利号:ZL201220686731.2),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道通公司)。
 
  无人机作为最近几年重点发展的技术,不论是民用还是军用,其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生产企业对其研制投入的成本也越来越高。本案专利涉及多旋翼无人机的上下壳体一体化结构,属于多旋翼无人机的重要技术,本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也存在侵权纠纷。大疆公司与道通公司自2015年起即在中国和美国开始了专利大战,涉及多件多旋翼无人机上下壳体一体化结构的发明专利。2018年,道通公司和大疆公司在美国就无人机相互发起“337调查”和专利侵权诉讼,这些专利纠纷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4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对网络证据是否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认定,尤其是对于多个来源不同的网络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时,可以确认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该案还诠释了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尤其是依据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理解权利要求时,应当避免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作出不恰当的限缩。同时,也启发创新主体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重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性,从而获得真正有价值的专利权。
 
  “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专利号:ZL201310556488.1),专利权人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神宁集团),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王翀。
 
  本专利涉及干煤粉气化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其能够实现大规模的干粉气化并提高碳转化率。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能源转型发展的立足点和首要任务之一,也是当今世界能源与环境保护领域中的重大技术课题,而大规模高效煤气化技术是业内公认的煤炭清洁转化的关键技术。本专利涉及大型干煤粉气化装置的一项核心技术,因此备受业界关注。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2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过程涵盖了创造性评价中多个典型问题的认定,包括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对发明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对包含数值范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把握、对抽象的技术原理与具体的技术手段之间差别的考量,以及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等。本案准确诠释了在创造性审查中,不能仅着眼于某个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而应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多方面综合分析,作出准确的评价。
 
  “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按键开关”(专利号:ZL201621037804.X),专利权人为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同方(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和伍冬梅。本专利涉及一种在按压时产生声音的键盘开关,其应用于机械键盘中,能够使得薄型机械键盘同样具有良好的手感,并在按压时可以发出声音反馈,解决了薄型机械键盘时的按压手感和发声问题,提高了用户体验。
 
  近年来,随着电子竞技运动在国内的兴起,游戏玩家对高品质计算机外设的需求日益增长。作为计算机外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械键盘以其手感优异、迅捷灵敏的特性得到越来越多键盘爱好者的青睐。本案专利权人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竞争对手提起了多项侵权诉讼,自2018年起陆续有不同请求人对涉案专利提起多次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强调了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对于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放在技术方案整体中进行,脱离技术方案孤立地考察技术特征本身或者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技术特征不合理地拆解为零散的元素进行理解都是不恰当的。
 
  “一种改善接触孔插塞氧化物凹陷的工艺方法”
 
  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为“一种改善接触孔插塞氧化物凹陷的工艺方法”(专利申请号:CN201710733227.0)。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的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长江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复审请求。该案涉及半导体芯片领域,尤其是3D NAND存储器制造的相关技术。
 
  在大数据需求驱动下,存储器芯片已是电子信息领域占据市场份额最大的集成电路产品。3D NAND作为革新性的半导体存储技术,拓宽了存储技术的发展空间,但其结构的高度复杂性给工艺制造带来全新的挑战。在其制造过程中,工艺步骤对最终效果有显著影响,因而由于工艺缺陷导致最终产品性能瑕疵的涉及工艺方面的技术问题的发现尤为重要。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创造性审查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改进动机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85132号复审决定,撤销驳回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在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应当基于现有技术来判断是否能够产生改进动机,否则将会陷入“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误区。如果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发明解决技术问题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则现有技术难以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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