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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路在何方?

发布时间:2020-5-12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点击:返回列表

         3.2亿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深圳市高新投集团发起的“南山区—中山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计划(疫情防控)”正式成立,这是深圳市首单疫情防控专项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自2019年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零的突破后,广东已连续上市发行三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达到7.45亿元,为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提供了可参考、复制的“广东模式”。那么,“广东模式”具有哪些好的做法,面临哪些发展困境,又该如何选择未来发展路径?
 
  趟出新路 回顾一年多历程,“广东模式”趟出的新路是否具有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基于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形式,以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全不同的形态批量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操作。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加之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开始破冰。
 
  2018年12月,“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批,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
 
  2019年9月,广州开发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我国首支纯专利证券化产品“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兴业圆融产品),实现了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2019年12月和今年3月,广东又接连发行了“平安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南山区—中山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计划(疫情防控)”。
 
  4月2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蓝皮书》(下称蓝皮书),旨在介绍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历程、面临难题、发展路径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巨峰介绍,该省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打包证券化融资的形式,集合若干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缺乏传统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进行批量化融资,一个证券化产品会给多家中小企业集合融资,让多家企业受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知识产权金融提供了可参考、复制的新模式。
 
  “兴业圆融产品采用的是专利二次许可模式,其他两支采用的是知识产权质押小额贷款模式,这两种模式均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范本,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复制性。”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总经理兼首席评估师马新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在马新明看来,上述两种模式的可复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打包证券化融资的形式集合若干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便于企业通过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机构(SPV)间接从投资人获得资金支持,这种模式适合开发区、产业园区的企业“抱团取暖”,共同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知识产权交易和金融交易结合的方式构造基础资产,形成较为稳定的现金流,且融资条件进一步放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便利的新型融资渠道。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湾区事业部总经理金玮是兴业圆融产品的操盘者之一,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租赁模式、供应链模式属于比较成熟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模式,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复制性。与它们相比,兴业圆融产品在发行模式、产品设计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特别是专利证券化产品是基于专利二次许可费形成应收债权,在国内属于行业首创,操作难度较大。但由于兴业圆融产品的票面利率处于同期较低水平,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因此,其也具有可借鉴之处。“目前,我们正在筹备第二支类似产品。”金玮说。
 
  遭遇瓶颈  历经一年多实践,知识产权证券化遭遇哪些发展瓶颈?
 
  “知识产权制度和金融制度之间的隔阂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无法快速发展的一大障碍。此前,两个领域对彼此来说都是陌生的。经过几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实践之后,两大领域开始相互交融,这对于今后发展是有利的。”金玮表示。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金融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各自较为完善的独立体系,如何实现两大体系之间的无缝对接,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大难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在多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践中,起到了很重要的粘合、润滑作用。”马新明说。
 
  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知差异,造成了知识产权风控难、评估难、处置难,如何在全社会层面统一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基本认知,是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一大难题。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领域非常广泛,包含法律、财务等方面,导致知识产权证券产品的投资人在判断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投资价值时,须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知识。
 
  难题亟需破解,风险同样不可忽视。马新明表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主要源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地域性限制、时间性限制使得难以预计和测算未来的收益。比如,在专利领域,技术的快速发展极易导致供求结构的改变,进而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流。
 
  蓝皮书指出,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仍面临技术替代风险、债务不履行风险、授权人或服务机构违约风险等。比如,知识产权存在被未来新技术超越或取代的风险,若发生技术的更新换代,原知识产权价值及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将大打折扣。
 
  再如,在债务不履行风险方面,目前存在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未依约给付许可金的风险,这将影响到发行知识产权证券本息是否能实时清偿。在法律风险方面,如果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知识产权权利人破产等法律事实造成知识产权无法正常应用,影响现金流的实现,会对知识产权价值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未来路径 总结一年多经验,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路径在何方?
 
  “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暴露的问题和风险,需要从政策和实操两方面发力。”蓝皮书对未来发展路径提出相关建议。
 
  马新明建议,在政策层面,地方政府应加快出台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支持政策。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刚刚起步,目前的相关支持政策稍显滞后,不少机构还处于观望状态,出台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支持政策,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投资者的信心。
 
  同时,地方政府还应采取措施推动相关配套机制尽快落地。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服务机构共同完成,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基础资产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只有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估值及信用增级,才能让知识产权在金融市场有效地发行证券。但是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评估难度远超普通资产,相当困难和复杂。相关配套机制的尽快落地,将促使越来越多的参与者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信息披露等,从而有效破解知识产权评估难、风控难等问题。
 
  在实操方面,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个参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是推进该工作的关键因素。马新明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金融总协调人机制,总协调人运用知识产权和金融领域知识和从业经验,打通各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闭环。
 
  “我国应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管理人制度,其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关键一环,须具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统筹经验,主要负责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宣讲、筛选券商等,并推动底层资产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蓝皮书建议。
 
  在金玮看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首先应提升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能力。“应让具有优质信用的机构在知识产权运营中发挥作用,比如成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企业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放入知识产权包或产业专利池内,由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经过运营所产生的稳定收益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帮助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实现融资。”金玮表示。
 
  “下一步,广东将组织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家团队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巡回辅导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地市筛选出一批具备一定知识产权储备,且有意向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后备企业,不断优化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环境,推动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走向纵深。”何巨峰对今后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期望。(本报记者 冯飞)
 
  相关链接: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历程
 
  美国
 
  在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历程中,“鲍伊债券”具有里程碑意义,是第一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案例。
 
  1997年1月,由于短时间内缺少流动资金,美国着名摇滚歌星戴维·鲍伊(David Bowie)通过在美国金融市场出售其音乐作品的版权债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为期10年、利率为7.9%的债券,为自己的音乐发展之路募集资金5500万美元,金融界称之为“鲍伊债券”。其采取私募发行方式,由保德信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全额认购。“鲍伊证券”的发行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把传统资产证券化局限于抵押住房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等方面的应用向前推进了一大步,首次将知识产权纳入证券化范畴,开启了知识产权证券化新纪元。
 
  20多年来,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已扩展至电影、演艺、休闲娱乐、电子游戏及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医药科技产品的专利、时装品牌、半导体芯片技术,甚至与专利有关的诉讼胜诉费用都可纳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其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典型案例不断涌现,据美国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统计,1997年至2010年,美国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成交金额就高达420亿美元,年均增长幅度超过12%。
 
  日本
 
  日本是亚洲最早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家。
 
  Scalar证券化产品是日本首个专利证券化实例。Scalar是日本一家研发光学镜片的公司。2003年,该公司将其4件光学专利许可给松下电器公司,之后松下电器公司再将该专利权转移给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以前述专利权利金作担保发行债券筹资。Scalar公司经由证券化许可所得的资金为20亿日元。
 
  日本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建设上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大都集中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速率,尽快收回研发成本,加速资本周转。日本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创新型企业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其以自身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融资的需求,同时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通过市场化手段向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分散。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大都采用私募的方式,向投资者或大型投资机构发行,证券的流动性也便相应较弱,其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证券投资者难以在短期内转让,证券的吸引力也随之降低。
 
  欧洲
 
  早期欧洲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案例集中在体育产业转播权或各类体育赛事门票收益证券化等方面。之后,意大利、英国等先后将电影和音乐作品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1998年5月,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通过把来自阿迪达斯公司的赞助收入证券化筹得5000万美元。2001年初,英国利兹联足球俱乐部队在财务状况开始恶劣的情况下,以其未来20年的门票收入作为支持,发行了7100万美元的资产证券化债券,债券持有人每年收益大约700万元。后来,阿森纳足球俱乐部等几支球队也加入了资产证券化行列。
 
  1999年3月,意大利Cecchi Gori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影片打包,发行债券,并以其拥有的1000多部影片的销售额、许可电视台转播的费用进行偿付,这一债券被称为“邦德债券”。
 
  欧洲知识产权证券产品依靠市场力量得以推动。金融机构以自己持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政府并未起到根本性作用。债券发行主体及发行中介机构资质和实力有强弱之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只能构建强有力的社会信用增级机制,以此提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等级,确保债券的成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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