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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同保护”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0-5-1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点击:返回列表

       在世界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今天,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知识产权同等保护,不仅是应对复杂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维护全球贸易秩序,推进全球化的重大举措,更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客观需要,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

 
  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同保护是指对各类主体主体和个人实行平等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因诉争主体的性质、类型、来源、大小而区别对待、歧视对待。知识产权同保护是指对内外资企业、大中小企业、国有集体民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非盈利组织等市场主体和个人知识产权权益的同保护,是贯穿在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整个过程的同保护,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机会、规则等的同保护,是对各类场场主体和个人知识产权权益的平等、相同、一视同仁的保护。
 
  首先,知识产权同保护代表着对市场主体和个人适用相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规则以及知识产权诉讼赔偿方法和标准。正在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专利侵权可适用最高5倍赔偿的规定。我国2019年初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统一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标准。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纳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在审判实践中,我国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逐年提高,据《2018年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法院对外资企业赔偿额度10万元至50万元比例达28.2%,50万元至100万元达13.2%,均高于内资企业的11.7%和 12.2%。一些涉外高额赔偿案件也不断涌现,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态度。
 
  同时,知识产权同保护代表着对市场主体和个人适用相同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我国相继颁布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规章,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专门出台《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严格专利保护的具体措施。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剑网”“红盾网剑”“清风”“闪电”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交易平台、邮递快件、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盗版假冒行为。此次《意见》要求,完善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对外工作。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
 
  组织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国别保护状况评估机制,推动改善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这将大大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同保护的能力。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成为后发国家追赶发展的新动能。全球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合作日益紧密、技术流动日趋加速,经济、科技全球化带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知识产权同等保护、转移扩散、惠益分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主题,实行知识产权同保护是世界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我国要参与和推动国际规则制定完善,推进知识产权同保护。要积极参与、维护和完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在知识产权平等、相同、一视同仁保护上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推动将新技术、新业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推动专利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惠及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可复制可推广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经验国际化,支持发展中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开展知识产权同保护工作要与“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相协调。强化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同保护,要严格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标准,除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判外,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还要制定细化知识产权案件法定裁决标准,尤其是要对10万元-500万元的法定赔偿有明确赔偿的情节和标准,全面建立技术调查官队伍,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庭前调解。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要主动作为,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市场主体自我保护等多种渠道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要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管理引导,压减知识产权审查、确权维权周期,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尤其是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法院确定重大案件或者诉讼额超过一定规模案件知识产权有效性的规则,防止循环诉讼。
 
  要切实发现和解决知识产权同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部分跨国公司优待保护,对中小企业保护力度弱,对民营、集体企业保护不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重组后运行还不顺畅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证据规则,研究建立与惩罚性赔偿制度配套的侵权损害评估制度等,并使其与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相协调。要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建设的引导,重点加强大中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法务和管理机构建设。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建设,要明确省市县知识产权执法的事权,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专职队伍,明确执法部门调查权、询问权、处罚权。
 
  另外,我们要坚决反对知识产权狭隘保护主义。知识产权狭隘保护主义体现在只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只要求他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自己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全球化的今天,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是阻挡不了知识产权发展大趋势的,采取知识产权狭隘保护主义只能使自己陷于孤立。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框架内,我们要积极参与到多边与双边贸易谈判中,要旗帜鲜明反对知识产权狭隘保护主义,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同保护。(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宋河发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武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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