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推进,商事主体申请商标越来越便利,而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无疑为商标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大活力。小小的商标正凭借着自己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极大的推动商事活动的繁荣发展。
正因为商标价值的凸显,加之高质量的原创商标资源稀缺,导致被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的商标越来越多。部分商标注册人由于缺乏商标权的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没有依法履行使用义务,错误的认为自己具有不使用正当理由,最终导致商标被依法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如前所述,商标被申请撤销后,注册人需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或不使用正当理由。纵观注册人的答辩证据材料,不使用正当理由涉及的情形多种多样,部分商标注册人并未理解不使用正当理由的核心内容,故无法分辨自己不使用商标的原因是否属于不使用正当理由。笔者认为对“正当 理由”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核心在于:具有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其内涵有两点:一、该事由的发生不是由于注册人的主观过错导致,进而不可归责于注册人;二、该事由的发生阻却了注册人或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
笔者对相关法条中明确指出的三款正当理由解析如下:一、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及社会异常事件等。以该条款作为不使用正当理由的情形较为少见,也易于判断,在此不加赘述。二、破产清算。在要求提供使用证据的三年期间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注册人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其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审计报告、法院相关文件、破产清算报告等。三、政府政策性限制。实务中以该条款作为抗辩依据的注册人不在少数,其答辩理由多为“因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该服务开展” 等类似原因。简单看来似乎该原因确系政策性限 制,但其实不然。《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政策性限制应当是指临时性、偶然性的政策,表现为不被商标注册人了解或者不可控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倘若政府颁发的政策长期持续稳定发生效力,则以政府政策性限制为由进行抗辩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不使用正当理由并非三项条款可以尽述,然而万变不离其宗,正当理由都应遵循“不可归责”和 “正当”两项前提。商标注册人应当深入了解不使用正当理由的内涵,合理选择抗辩事由,这样才能 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避免因商标被撤销而遭 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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