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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科技成果资产?

发布时间:2021-11-2来源:寿仁论科创点击:返回列表

       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资产有其特殊性,因而要采取与其特性相适应的政策措施,提供相应的服务,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成果资产的价值实现。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 2016〕12号)与企业会计准则一样,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在会计处理上采取以下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二是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三是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实际上,高校院所的自行研究开发项目以第三种情形为主,即使取得了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往往不具备《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二条第二款认定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因而也往往不能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对自行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主要针对事业单位自行投资的研发活动。而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自行投资的研发活动很少。即使有,也是培育性质,其目的:一是支持人才成长;二是为申请纵向科研项目做准备、打基础;三是夯实某一方面的基础能力。对于这样的科研项目,一般不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进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而是适用《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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