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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申请商标必严查

发布时间:2021-3-10来源:中华商标协会点击:返回列表

       2021年3月3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方案中将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分为五个主要任务:

 
      1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严格专利保护。
 
      2综合施策,强化商标保护管理。标题
 
      3严格监管,加强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保护。
 
      4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加强全链条保护。
 
      5完善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在第(二)部分“综合施策,强化商标保护管理”中提到:“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强服务商标保护。加大整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2019年《商标法》修改中,就首次明确增加了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条款。
     
      从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从商标提出注册申请阶段就严格把关,对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的数量的商标注册,以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在商标进入实质审查之前要求商标申请人对其短期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做出说明或者修正并提供必要证据。
 
       如果无法提出合理说明及提供必要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
 
       有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为了规避这一审查,采用分阶段式的申请方式,每隔一小段时间就申请数十个名称毫无关联、类别跨度巨大的商标,这种积铢累寸式的商标注册比较难以在注册申请阶段被察觉,然而其累积下来总体数量往往已达到明显超出经营活动所需的数量。这种恶意商标囤积商们的目的并非持有大量商标,而是为了通过商标转让牟取高额的不正当利益。
 
       也不要以为这样就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针对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转让阶段就会严格把控。对累计申请和注册商标数量较多的,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分散,涉嫌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具有不良影响的转让行为,以下发补正通知的形式勒令其限期补正说明,提供转让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或者使用意图,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或者证据无效的,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核准其转让申请。
 
       如今,《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再次强调了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要加大力度整治,警醒市场经营者要合理善用商标,让商标真正回归到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商业标识的本质上来。对恶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全社会也可以共同监督,如有发现此类情形,也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
 
       在此,提示各位经营者们,我们要尽可能全面保护自我商标,但不能恶意注册各类商标,影响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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