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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专利侵权纠纷而引发的专利无效案件优先处理

发布时间:2021-6-21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点击:返回列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94号建议答复的函

滕宝贵、步正合、刘廷、翁丽芬、陈保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代表提出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专利法”、“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建议,涉及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深表认同。
 
一、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专利法律制度
 
我局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专利法的修改完善,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五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保护制度,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所需的必要调查取证手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同一专利权案件、跨区域专利侵权案件可以由上级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等内容。
 
为配合专利法修改,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我局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其中包括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保护相关制度的条款内容:就修改后专利法增加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责进一步细化,就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规定,细化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止的具体情形,增加有关指导和帮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投诉的规定,以满足创新主体和行政保护工作的实践需求,提高行政保护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在本次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我局曾建议,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由专利行政部门主动查处;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案件时可以查封、扣押等职责。在后续审议过程,立法机关认为,专利侵权纠纷与假冒专利不同,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主动进行处理;考虑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主要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专利法赋予其与之相适应的必要职权,即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查等执法手段,未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实施新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目前已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善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并报送有关部门,后续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专利诉讼周期长的问题
 
代表在建议中提出专利诉讼周期长的问题,建议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我们认同代表提出的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的建议方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目前司法机关也已经通过建立健全专门化审判体系,通过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等措施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效率。
 
此外,代表提及如果侵权人提起专利无效抗辩则需更长诉讼时间。我们分析认为,即便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也不是导致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周期长的主要原因。
 
首先,按照现有专利制度设置,专利侵权案件不会因无效程序而一概中止审理。对于涉及无效程序的侵权案件,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处理规则。具体而言,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均可以不中止诉讼。此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因此,现有规则已经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会因无效程序而一概中止、延误审理周期。数据表明,因无效程序而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比例并不高。2017年,有机构发布了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周期的分析报告,选取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各地共13家法院在2011—2015年度内审结的专利侵权一审民事案件为统计对象,分析专利侵权诉讼周期的实际情况。报告指出:“样本法院在统计期间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为5983件,当事人因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而请求中止的案件仅为198件(占3.3%)。其中法院中止裁定的仅为74件(占1.2%)。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因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而中止导致周期过长的情况发生概率极低。”
 
其次,近年来,我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质量和效率均取得显著进步。2020年,审结专利无效案件7144件,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913件,仅占全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12.8%,说明绝大部分的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就已高效解决。2020年,法院一审审结涉及无效决定的案件1546件,一审维持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共1369件,占比达到92.4%,说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结果与后续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一致性较高,专利无效宣告决定总体上准确可靠。目前,我国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周期为5个月左右,已经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建立了无效案件快速处理通道,对因专利侵权纠纷而引发的专利无效案件优先处理,有针对性地提升审查效率。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力做好专利行政确权工作,提升审查质量,压缩审查周期,为专利权人依法维权提供有效支撑,切实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利。
 
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
 
近年来,为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面向省、市的优势产业和区县的快销商品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 支持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要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的优势产业,可针对发明、新型、外观三种专利提供快速预审服务;快速维权中心主要面向区(县、旗)、镇的产业集聚区,尤其是小商品、快销品产业集聚区,目前只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提供快速预审服务,同时开始在中山快速维权中心开展实用新型预审试点。截至2021年5月18日,已在24个省(直辖市)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49家,其中省级14家,地市级35家,已投入运行的有25家。已在广东、浙江、北京等11个省(直辖市)布局建设快速维权中心25家,涉及灯饰、家纺、制笔、设计服务、陶瓷等25个地方特色产业集聚区。
 
此外,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维权援助中心作用,持续完善全国维权援助服务。2020年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提升维权援助工作能力,做好中小微企业、展会、电商、海外等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共治维权援助模式等,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和体系,推动全国维权援助资源和信息共享,促进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4月改版上线“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网站www.ipwq.cn和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初步整合全国维权援助资源,完善在线服务,方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维权选择。截至目前,全国共建设7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000家以上的维权援助分中心和工作站,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快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2021年新建2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预计到2023年,初步形成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基础、快速维权中心为延伸,国家、省、市、县协调联动、错位发展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促进在线服务更加便利化,积极为有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四、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关于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2020年12月,我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提出建立“总对总”的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明确我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职责分工,确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的采集与管理方式,明确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等,指导地方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我局积极落实相关工作,推动第一批167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1094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研究形成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加强调解工作实务指引。全国共设立118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置仲裁机构54家,2019年,调解案件1.9万余件,仲裁知识产权案件1617件。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落实《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相关内容。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政策文件。指导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11月,我局联合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共38个部门和单位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印发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根据《备忘录》关于“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有关要求,2019年10月,我局在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确保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落地实施。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推进构建衔接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新型监管机制。为落实文件部署和要求,2020年5月,我局印发《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经地方申报,我局评审,遴选北京、上海、浙江等12个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向地方探索开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配合发展改革委制定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积极推进信用工作覆盖商标、地理标志领域,将恶意商标抢注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目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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