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返回列表
某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业为制造、销售彩妆,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妆商行系销售化妆品的个体工商户。某化妆品公司发现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美妆产品时,将商标“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产品标题中使用“花”“西子”文字,与其产品描述(名称、类别、规格、用途等)文字一起使用。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检索“花西子”,搜索结果展示的网站名称和产品标题包含某彩妆商行的产品,点击产品链接,显示内容是与某化妆品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美妆产品,但未出现某化妆品公司商标。某化妆品公司遂起诉要求某彩妆商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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