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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科字〔2015〕17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进创新创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5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发
青岛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和《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文件要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山东省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企[2015]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资金的通知》(青政办字 [2015]10号)、《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15]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以国有资本为主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组建天使投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青岛市科技孵化器及各类科技园区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基金,是指引导资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引导资金资金来源为青岛市财政科技资金出资、回收的引导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创业。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出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引导资金阶段出资的天使投资基金采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估、社会公示的方式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组成引导资金决策机构---引导资金理事会。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投资方向、审核预算及执行方案流程、指导引导资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监督引导资金规范运作等。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引导资金名义出资代表。
第七条 理事会授权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资本公司)作为引导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阶段出资设立、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计划等预算及执行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高创资本公司委托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引导资金的出资设立、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案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天使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专家评估、财务审计,监督天使投资基金投向,必要时可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引导资金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基金经理、外部专家和天使投资人等组成,负责对引导资金阶段出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方案的咨询。
第九条 高创投资管理公司受托运营引导资金和资金回收并代持相应出资份额。按年度从引导资金中按引导资金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加上引导资金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0.5%计提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阶段出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的调查、评审、审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专家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建立引导资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引导资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引导资金所带动全市天使投资规模和天使投资基金所投企业数量。
第三章 阶段出资
第十一条 阶段出资是指引导资金向天使投资基金出资,担任有限合伙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各类科技园区内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处于初创期(0-36个月)、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
申请引导资金阶段出资的天使投资基金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除引导资金外,其他出资人的数量不少于3个,其他有限合伙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总出资额的1%,所有出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天使投资基金对单个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第一轮投入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且引导资金出资方不担任普通合伙人。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对天使投资基金分年度投入,根据上年度天使投资基金运作情况,以及其它社会投资资金到位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及引导资金认缴金额,确定下一年度是否投入及投入额度。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在引导资金到位1年内,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额度需高于引导资金年度出资额度,对未达要求的天使投资基金,引导资金不再投入,6个月内整改无效,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第十六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天使投资基金更多的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市初创期企业的,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增值收益的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资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 天使投资基金方案由高创资本公司核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6个月的;
(二) 引导资金向天使投资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天使投资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6个月的;
(三)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 天使投资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生投委会和核心团队成员半数以上离职等实质性变化的。
引导资金退出可通过基金份额转让、合伙人回购等方式实现。引导资金出资份额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基金原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应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也可按不低于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的价格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二)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三) 在引导资金出资期内,对青岛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倍;
(四) 引导资金出资方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高创投资管理公司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天使投资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天使投资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五) 引导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天使投资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天使投资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对天使投资基金的出资额承担,剩余部分由引导资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如果该基金已经按照本办法完成了投资指标,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引导资金出资额的50%,风险补偿用于弥补社会有限合伙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六) 对关联交易事项,应由除关联交易方之外的其他股东一致通过;
(七) 其他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天使投资基金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与天使投资基金共同投资。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引导资金可以跟进投资。引导资金按天使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50%以下(不含50%)的比例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与共同投资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7年内退出。股权退出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共同投资的天使投资基金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对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回收后,其收益的2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奖励。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由天使投资基金企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七)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资金管理公司提交《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资金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引导资金运作中各种违规行为,如天使投资基金出资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引导资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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