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3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点击:返回列表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我们学习借鉴国家及省外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进行了修订。期间,征求并充分吸收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科技局、部分高校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5章,共3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定义和要求等。
(二)管理职责。主要明确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局、管理单位等的职责。
(三)开放共享。主要明确开放共享的具体要求。
(四)考核与奖惩。主要明确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奖惩机制,明确查重评议的目的、对象、主要内容。
(五)其他。明确实施期限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加强部门协同。优化管理单位职责描述,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职责,协同推动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二)强化大型科研仪器管理。明确要求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必须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并加装物联网传感器。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发生变更后,管理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网相关信息变更,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
(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新增查重评议内容,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查重评议,作为批准新购科研仪器事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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